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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上篇

发布时间: 2017-03-23

 

国卫办医发[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当前,细菌耐药已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也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世界性问题。在2016年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细菌耐药问题被列入主要议题,并写入最后公报;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上,世界各国对细菌耐药问题进行了讨论,成为联合国大会有史以来讨论的第四个卫生议题。细菌耐药问题已经从卫生领域扩大到了政治、经济领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从对政治、经济影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建设小康社会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要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加大人才尤其是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培养力度,提高临床药事专业化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尚未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在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要严格落实品种、品规要求,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科、临床微生物室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逐步建立涵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诊疗体系,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落实《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等要求,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发挥临床路径在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大医师、药师、微生物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要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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